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办发[200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3年8月1日
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县(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
(二)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和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国有参股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招聘及由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已到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虽办理了退(离)休手续但又被返聘担任领导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实职的正、副乡(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内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产权人、房屋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时间;
2.施工单位或对方交易人,购、建房费用和资金来源,租、卖私房所得和纳税情况;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等。
(二)除房产外,1万元以土重大财产购置、租赁、转让情况:
1.财产名称、归属人、价值、购置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