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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4.实现新阶段水利发展的任务,必须以稳定可靠的投入作保障。要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机制;确保水利投入的总体规模有显著增加。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水利建设投入。财政增长部分的支出要把水利列为重点之一。“九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十五”及其以后要继续安排并逐年增加。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等政府基金、规费的筹集、征收和管理工作,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各项水利建设与管理。
  5.针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公益性和商品性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坚持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原则,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除涝工程和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安全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跨区域的大型工程建设和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地方管理的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建设项目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半拉子”工程的,省里将严格限制审批当地新开工项目。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市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扶持。搞好库区安全建设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帮助库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6.加快水利市场化运作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和大中型工商企业等投资水利产业。扩大股份制水利建设项目的范围,并逐步向规范化的现代股份制水利公司过渡。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尽快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搞活发展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利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新机制。
  7.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投劳新机制、新办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以工代赈等形式,发展农村水利事业。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搞好水资源保护
  8.依法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江河客水等各类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洪水资源化、污水资源化和海水资源化利用。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得批准取水,不予安排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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