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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关于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暨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
 市审改办关于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效能监察暨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甬党〔2002〕12号)、《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甬政办发〔2002〕258号)的精神,以及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并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现将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关于《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暨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效能监察暨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审改办 二00三年七月)

  一、效能监察和考核目的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努力实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目标,有效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服务。
  二、效能监察和考核内容
  以《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宁波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确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和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尽心尽责、廉洁从政、务实高效情况。重点是:
  (一)有否对已经确定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和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组织已经成熟并且能够办理的事项,是否积极进行移交,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培育和规范。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对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或采取其他管理方式事项及审批事后的监督机制是否落实。
  (三)审批事项是否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公,现场办理;是否按“中心”办事流程操作;是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政务时是否依法公开公正,有否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和越权办事现象。
  (五)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有否存在互相推诿、上推下卸、议而不决、拖而不办的现象。
  (六)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否存在不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的,以及在办理过程中接受申办对象礼物和宴请的。
  (七)各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周全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是否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否存在“浮”、“懒”、“散”等现象。
  (八)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重点工程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进口招投标等交易机构是否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是否统一纳入交易平台。
  具体效能监察和目标考核依照《考核办法》中《被考核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内容实施。
  三、效能监察和考核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8月底前组织召开一次检查考核小组全体成员学习培训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熟悉考核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情况,明确本次效能监察和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步骤等。
  (二)部门自查。9月中旬前完成。被检查和考核单位在接文后要仔细对照本次效能监察和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自评和自纠,并将自评结果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6楼,以下简称市审改办)。
  (三)组织检查。9月至10月,各检查考核小组通过听汇报、走访工作对象、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跟踪项目办理过程等形式,采取专项考查、公众评议、窗口考核、综合验收等方法,对各单位深化审改情况及我市深化审改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四)落实整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考核小组要将检查情况和作出的初步评价书面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和市监察局根据各检查考核小组提供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后作出评价,并形成考核分,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力的,将按照《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总结汇总。市审改办和市监察局对本次效能监察、目标考核的情况,以及我市的深化审改工作情况作出全面总结,报市委、市政府。
  四、效能监察和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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