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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3.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原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把离退休和下岗失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二)做好粮食财务挂帐审计,分清责任。
 由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和粮食潜亏,包括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所产生的亏损和潜亏,进行专项审计。具体审计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各市县不得将省借垫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的专项资金转由粮食企业归还,这次审计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把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凡占用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要限期归还。
 (四)多方筹措资金,切实解决改革成本。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筹集一点、市县财政安排一点、困难地区由省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
 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本由同级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市县政府要在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经济比较困难的县(市、区),市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中山、东莞等六市、县(区)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省不予补助。49个山区县(不含从化)、梅州市梅江区、云浮市云城区以及省属企业人均补助10000元;惠州、江门、汕头(除南澳)市所辖非山区县(区)人均补助6000元,其余各市所辖非山区县(区)按人均8000元补助;除梅州、云浮市市属企业按山区县补助标准的50%补助外,各市市属企业按所辖非山区县人均补助标准的50%补助。省补助资金由市县包干专项用于国有粮食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金等,不得挪作他用。省补助资金的拨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劳动保障厅、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2.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盘活资产安置职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等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企业需补办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企业处理资产时,凡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由社会中介组织收取的,按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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