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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原则上保留一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产权多元化的独立市场主体。
  三、全面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新型的国有粮食企业
  各地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大力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
 (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新型的国有粮食企业,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企业“ 一镇一所”的传统组织结构。以县(市)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大力调整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改变“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能。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兼并、控股重组及组建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进行联合,结成并延长产业链。发展订单粮食、培育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粮食企业,加快粮食产业化的进程。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食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粮食储备单位(库)、军供粮店(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食贸易企业、工业骨干企业和骨干粮店、主要区域性批发市场,可以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粮食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力争在2至3年内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促进民营粮食企业发展,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依法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四、落实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1.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调整后,职工可自主选择职业。企业用工和职工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公开竞聘。重新竞争上岗的职工,由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留用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其留用的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职工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被分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折为转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同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及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2.各级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促进富余人员再就业。对暂时不能安置就业的富余人员,可作为下岗职工,享受国家和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残疾者、少数民族、军转干部、烈士遗属、英雄劳模以及全家劳动人口均在粮食企业就业的,其竞争上岗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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