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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

  (三)灵活就业的劳动报酬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由该劳动组织内部协商确定。
  2、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小时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用工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灵活就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1、属于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范畴。属于劳务关系的灵活就业争议,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用工单位直接发给其使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明确列出其中所包括的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标准,并负责做好支付记录,支付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支付记录,又不能充分证明已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纠纷时,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督促检查灵活就业工作各项政策、维护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纳入日常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灵活就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扶持政策
  1、全市就业培训网络指定的办学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本市居民提供灵活就业服务,所需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失业保险金或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参加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再就业补贴。
  (二)工商部门扶持政策
  符合国家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区劳动组织就业,自主就业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应该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照的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规定优惠政策并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社区劳动组织和自主就业劳动者在3年内免缴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3年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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