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主就业。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自主就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三、灵活就业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一)灵活就业的劳动(务)关系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建立劳务关系,有条件的也可建立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
以全日制工作形式出现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为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记录在案。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灵活性工作的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组织订立劳动合同。
(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
1、社区劳动组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社区劳动组织劳动者与该组织订立劳动合同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人员中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2〕18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凭该证按规定由所在社区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用工单位灵活性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招收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直接发给本人,由其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工单位未与招用的小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发放的劳动报酬应包含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小时工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自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鼓励自主就业劳动者按相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个人缴费者做好缴费记录,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