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
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3]219号2003年9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促进有组织的灵活就业的发展,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文件,现就推进我市居民灵活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推进灵活就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广大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推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在总体就业压力严重、结构性矛盾尖锐、一般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渠道,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需求,还能增加劳动力市场弹性,有利于企业科学经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来考虑,将推行灵活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在体制上创新,在政策上配套,努力推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使之成为今后就业的重要形式。
二、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和领域
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在用工单位正规就业、不完全受传统限制的就业方式的总称。根据其不同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种主要形式和领域:
(一)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工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社会保障,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型劳动组织就业和由政府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资助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分布在社区便民利民行业、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保序行业、自行组织劳务派遣(劳动组织)行业。
(二)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指被用工单位聘用或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的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