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自企业登记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为止。终止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以及注销登记的所有事项。
(二)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
(三)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中公布的企业不良信息,锁定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锁定。锁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限,没有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为3年。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将相关纪录转为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所制定的标准,指定专人通过各业务系统授权随时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和管理: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协调,以及文字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二)企业基本信息由负责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企业登记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和保管。
(三)企业良好信息由负责评选认定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四)企业不良信息由具体经办的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五)信息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管理,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六)法制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条 应在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上公布的企业不良信息,应由经办部门向法制处提交书面审批材料,提交审批的内容包括:《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不良信息公布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制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由信息技术管理分局根据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基本信息隔日更新、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