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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经有关部门反馈,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经有关部门反馈,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经有关部门反馈,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对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企业在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或通过年检,以及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八)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九)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威胁国家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行政机关查处,或因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二)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以上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的部门负责向系统录入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内容有:处罚决定书文号、时间、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企业类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内容。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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