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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以上企业良好信息,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企业的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凡适用一般程序对企业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年检或验照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报的商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不良信息,通过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撤销登记或者给予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经检验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两次以上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
  (五)企业因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有关部门反馈,已受到追究的。
  (六)企业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拒不履行的;
  (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处理,逃避行政处罚的;
  (八)除以上违法行为外,企业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向社会公布:
  1、企业(包括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2、企业经营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企业在营业场所使用盗版电脑软件,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4、企业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非法组装拼装车的;
  5、外商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产业项目的;
  6、外国(地区)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国家禁止经营产业的经营活动的;
  7、广告经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的;
  8、企业的产品(商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9、企业未报备擅自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人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
  以上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局、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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