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集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采集和公开虚假信息,提供信息的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应当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负责。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周期性检查和对企业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按照系统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参考。
对于信用优良的企业,应给予鼓励;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和自然人,应加强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申请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限制。
第八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工商信息网站和企业信用网站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各界可以查询网站上公布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取得专项行政许可信息;
(三)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登记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年度检验、验照的结果信息;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登记的信息。
第十条 各企业登记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各工商所负责收集录入本部门登记的下列企业基本信息内容:
(一)企业登记部门:
1、企业登记信息内容:
企业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金(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营业期限。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名称、住所、国别、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