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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工商信用[2003]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机构:
  现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正式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布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来源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第二条 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各分局、工商所对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等的信息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记录。
  第四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和各业务系统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本系统内信息互联和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组成。
  厦门市企业信用网站是厦门市政府推出的一个专题网站,以“倡导诚信经营,建设诚信厦门”为宗旨,以厦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为基础,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应用服务。
  第五条 采集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开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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