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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6号 2003年8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要认真落实在计税土地上生产的保护地棚菜,以及多年生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牧民收取资金用于嘎查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对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规定程序、上限标准、议事范围进行,坚持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变为固定收费。要严防跨村使用“两工”和使用“两工”修建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公路。确需跨村使用“两工”的,应采用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旗县、苏木乡镇修建公路确需用农牧民工的,要实行有偿用工,不得强行筹资或无偿使用“两工”。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牧民筹资投劳纳入“一事一议”范畴,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专项管理,不得搞强迫命令。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现行面向农牧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重新清理、审核工作。自治区级由自治区计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全区性和自治区各部门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盟市以下(含盟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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