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272号 2003年8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扩建及装饰装修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消防规划专篇,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扩初)设计方案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会议。规划审批部门征得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和落实内部设计审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消防设计。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审查管理,各盟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专项审查,派人参加施工图审查,并提出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七、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消防施工企业或向施工企业推销消防产品和设备。消防设备销售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承揽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