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酒店、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属人群聚集的地方,必须建立法定代表人为防控“非典”及其它传染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督促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在此类人员聚集场所的落实。要加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监督,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规范公共场所通风排气标准,定期对公共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化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车站、机场候车(机)室应全部开放,避免由于人员流动多、密度大、空气质量差而引发传染病。限制商业与餐饮混合经营,减少候车(机)室商业摊点设置。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和疾病控制要求,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交通工具上的卫生防病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疫情。学校、托幼机构应坚持晨检、室内通风换气和消毒隔离制度,保证学校广大师生身心健康。
六、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
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强的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预防疫情和疫情发展各个阶段,应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科普知识宣传,特别是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防病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疾病的能力和自觉性。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效监督在以防治“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虽有明确规定措施但事前不予落实的地区和单位的舆论监督力度。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提高吸引力和感召力,促进全社会支持、参与防治“非典”及其它传染病防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七、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消除各类疫病隐患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责任,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针对前一段时间总结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检查工作,使全区“非典”防治及其它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