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渠道专项检查,对向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企业采购原辅料、药品和向无合法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打击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及要求,继续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继续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和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5.积极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企业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归档。全面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要实行重点监管,通过药品质量公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建立相关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使失信企业在接受政府行政监督的同时,还要面对社会、公众和同业竞争对手的信用压力。对于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单位,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相关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发挥守信企业的示范作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到9月上旬)。全面部署全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各盟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9月上旬到12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农业、计划、经贸、畜牧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