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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288号 2003年8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并将牵头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于8月25日前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厅、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计委、经贸委、教育厅、农业厅、畜牧业厅、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企业和厂点,不断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全方位严格监管,集中整顿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和流通秩序,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重点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二)实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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