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尚可生存的企业,可实行分立经营。经主债权银行同意,也可实施分离破产。对地处黄金地段或房地产升值潜力较大的企业,鼓励企业处置闲置土地或搬迁,经批准,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可留给企业用于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
(十一)企业改制中,对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若吸纳原企业人员达到30%(含)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二)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流通企业时,被兼并方原来的累计亏损可带入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允许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所产生的利润在弥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后,再缴纳企业地方所得税。民营或外资企业一次性买断国有流通企业产权的,实行与企业职工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同等的优惠。
(十三)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手续,职能部门要予以简化,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免收政策。
(十四)取消企业及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在操作上可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过渡,现任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鼓励集团公司领导层和公司本部人员买断或承债企业法人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3年内分期付清。
(十五)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不正当行为。对于随意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隐匿企业资产、债权,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自治区商粮、物资、外经贸集团及所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三大流通集团企业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具体组织指导改革工作。
各集团所属企业的改革由三大集团现任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坚持标准,务求实效。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抓好改革和经营工作。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改制政策,合理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分流安置人员;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要妥善解决好企业与银行的债务和企业的优化重组等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自治区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如期完成。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三大流通集团公司和重点企业改制方案的拟制指导、审批和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停业方面的协调实施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负责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项工作;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集团公司和重点企业的财务审计和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置换身份人员的核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以及下岗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的接续,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移交社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改制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注册等方面的工作;自治区老干局负责对区直三大集团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问题的调研,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内蒙古财会学校的整体接交和进一步改革方面的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