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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意见

  (四)改制企业中剩余的国有股权暂由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持有,允许其在3年内用经营所得回购全部国有股权,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实行民有民营。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全部处理,不再保留。
  (五)改制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若土地作为国有资产入股,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进行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改制企业的国有房产处置,可按照此办法办理。土地、房产的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冲抵后剩余部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六)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要兼顾周边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由各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并参照属地企业职工置换标准制定,所定标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所需资金,可由企业从资产变现、处理库存中解决。对缺少资金的企业,集团公司可通过出售、有偿转让所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或股权统一协调解决。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国有资本。
  (七)改制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依法处理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债务。企业清产核算时,有产权转让收入的,首先偿还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已经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的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及个人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属于单位欠缴的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
  (八)可划出一部分国有净资产,为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一次性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内,改制企业可按属地标准给付基本生活费。改制企业在企业资产变现时,要一次性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由属地社区管理。
  (九)对净资产余额负数较小、债务负担不太重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出让,企业整体拍卖或承债式买断。企业经营层及在岗的职工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一次付款的,可实行30%的优惠;也可采取一次买断,分3年付款的办法。分期付款买断企业产权的,可一次性优惠20%。但改制注册登记前必须交足不低于出售总额50%的金额(第二年30%,第三年20%),分期付款的要将已持股的股权抵押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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