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意见
(内政发[2003]59号 2003年8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商业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三大商贸流通集团企业的实际,现就深化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经济“收缩战线、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为指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多种改革措施,对区直商贸流通三大集团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置换企业国有性质,引导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中退出,实现商贸流通企业产权多元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调整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
(二)坚持改革促进发展,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以增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改制后的企业按属地实行行业管理。
(四)坚持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鼓励集团公司本部职工率先投身改革。
(五)坚持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改革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或多数职工讨论通过,保护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六)坚持改革与稳定相结合,妥善解决好职工分流、下岗、安置等问题。
三、改革目标
到2003年年底,自治区商粮、物资、外经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有序退出,职工随企业改制转换劳动关系,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社会后勤服务单位完全剥离。
四、主要任务
(一)转换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职工的国有身份。鼓励改制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企业内部职工用解除“国有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自有资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入股,或直接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二)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债务处理等多种方式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解除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