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和城镇低保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和城镇低保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299号 2003年8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和城镇低保人员尽快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强化服务
  (一)街道、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关系最密切,管理服务最直接、最方便,是承担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的基层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工作平台,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凡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滞留的下岗职工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的失业人员,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应纳入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民政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街道、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其下辖的工作站对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下岗失业和城镇低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个人台账、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
  建立失业保险、城镇低保和再就业的联动机制,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联,及时反映相关人员生活和就业的情况变化,实施动态管理。
  (三)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应主动参加社会劳动,取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低保待遇的,应积极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和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政府实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四)建立岗位信息采集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所有用工单位征集用工信息,用工单位有义务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并建立与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形成以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平台为终端的省、市、区、街道、苏木乡镇四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以及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79号)精神,实行空岗报告制度。除政策性安置或紧缺技术工种之外,应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或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或夫妻双方同时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