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认清面临的任务,进—步调整完善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我省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来,目前已进入关键阶段,各地要抓住这次贯彻国办[2003]58号文件的有利时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当前,深化督查整治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凡是达不到要求的,要一律严格进行补课。
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7部门和单位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整治小煤矿进行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发“四证”,不得恢复生产。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经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非法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