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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企业上市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股票发行数量和融资额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同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也日趋活跃。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分化,大部分上市公司运营平稳、业绩良好,少数上市公司举步维艰甚至出现亏损。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已成当务之急。但由于缺乏有序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国有股权转让等出现多头操作、缺少专业审核把关等问题,影响了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应有效益的发挥。
  为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上市公司资源,合理调整全省生产力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尤其是控股权转让的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规则,帮助上市公司通过置换、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增强其盈利能力,激活其再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完善程序,规范审核,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有序操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主要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直接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间接转让。
  全省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由省上指办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原有职责分工不变,按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产权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在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工作包括受让对象资质的审核,继续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947号)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外经贸部2003年第3号令)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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