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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决不允许只收费、不供水和抬高收费标准。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完成农网改造的要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完成农网改造,无法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坚决纠正农网改造中的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三是规范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农机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治理,共同完成治理任务。
  (三)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是今年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
  (四)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凡是学校出现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协助。
  (五)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
  以上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材料于2003年11月底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实行“公示制”;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费要坚决实行“一费制”;认真贯彻农村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严格实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上述制度,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检查“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一费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进行严肃查处。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要分别把检查“公示制”和“一费制”的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15日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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