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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
 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汛[2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 山洪灾害是指由于降雨在山区、丘陵地区引发的洪水灾害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近年来,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要求各地切实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抓实抓好。我区是山洪灾害易发多发省(区)之一,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好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要采取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山洪灾害监督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要突出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山洪灾害易发区域的县、乡、村、组、户。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8月10日前将防御山洪灾害工作责任人逐级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公布于众。
  二、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各级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配合,搞好山洪灾害的普查和防治规划,负责制订辖区内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定落实群众的安全转移方案,要把防灾“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教育居住在山洪易发区的群众掌握防御山洪灾害的基本常识。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局部强降雨的预测预报,及早预报局部暴雨过程和区域,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使有关地方政府能提前做好防御山洪灾害的准备工作,对辖区内山洪易发区群众发出预警,对安全没有可靠保障的群众发出转移通知;民政部门要做好提前从居住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山地中转移出来的群众的安置工作,保证转移的群众有饭吃、有临时住所,出现山洪灾害后,要及时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和组织做好倒塌房屋的回建;建设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城区和县城的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交通、通信部门要做好交通和通信设施的管护,一旦因灾害而受到破坏时,能及时修复以便救灾;卫生部门要做好提前转移的群众和山洪灾害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防范,保障转移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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