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的通知

  三、项目内容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77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7483万元、以工代赈资金1962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677万元),用于全区(不含东、巴、凤三县)贫困村以通村委会等外公路改造和沼气池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东兰、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以下简称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60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各3000万元),用于东、巴、凤三县通村委会四级砂石路项目建设(这三个县不再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科技扶贫项目资金4265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642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623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优势产业的优质种苗培育、增效施肥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
  (四)扶贫异地安置巩固完善项目资金56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175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00万元),用于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的巩固完善(主要是已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困难农户的种苗补助和路、水、电、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扶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29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聚居村村委会道路建设和无耕地少数民族搬迁。
  (六)日援项目配套资金1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7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300万元),用于日本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配套。
  (七)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项目资金7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补助富川、罗城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每县350万元),主要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八)澳援项目配套资金2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澳大利亚援助广西喀斯特环境恢复项目配套。
  (九)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资金3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全区扶贫干部。
  (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38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四、使用管理
  (一)本方案分配到县(市、区)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别调出都安瑶族自治县600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200万元、环江县200万元用于环江县扶贫异地安置场,其余全部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桂扶领发[2002] 17号文件的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由自治区审定项目计划。
  (二)以县为核算单位,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其余资金要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的资金,要按项目实际需要足额安排,集中使用,确保安排一条,建成一条,验收一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