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
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资金分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03年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为69200万元。其中:中央分配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32200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4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13000万元。
二、安排原则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桂政办发[2003]8号)精神,2003年我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用于重点县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50%以上(中央分配广西的财政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原自治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资金分配量大体上为6:2:2。
(二)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总额80%以上用于贫困村通村委会等外公路升级改造、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重点用于贫困村的原则。安排到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按贫困村数分配到各县(市、区),适当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等因素。
(四)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到县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依据因素法测算并按扶贫工作好坏适当奖罚。在按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奖优罚劣意见,对2002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扣减10%左右的指标,用于奖励2002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五)到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分配到县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以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为基本依据,核定该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