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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3.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抓好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自治区重点抓好4年一届的全区农村文艺会演。
  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保护、发掘和整理,让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广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考察研究活动,通过书籍、电视专题片、音像制品、网络等手段,向区内外及海外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展示与交流活动;到2007年,全区建立5个“广西民族文化生态区”、10个“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基地”,建立40个“广西民间艺术之乡”、15个“广西特色艺术之乡”。
  5.突出边疆文化长廊的区位优势,在开展好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加强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数字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文化长廊的影响,增强文化长廊的服务手段和内容,充分发挥文化长廊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科技普及、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等方面的作用。
  6.继续推动“知识工程”的实施。在农村,要以县、乡、村的图书馆(室)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座、咨询、展览等活动,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系统为农民传递和发布科技、文化、市场信息;要继续开展为“两个一”(一百个“短、平、快”科研项目,一千个致富能手)服务的活动。
  7.加大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力度,使其覆盖面在2003—2007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多途径多渠道地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抓好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抓好民族语影片译配制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
  8.通过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要在创建文化先进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的活动。到2007年,力争全区50%以上的县份进入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行列,30%的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进入国家级文化先进县行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县(市)、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度实施我区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
  各地厅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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