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高校和社会各界,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来自边远地区农村的毕业生、部分女大学生、一些长线专业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及军烈属、城镇下岗职工、残疾人家庭中的毕业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和爱护,千方百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和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学校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需要和个人志愿的关系,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必须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高校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鼓励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定期评估考核。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公布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