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职业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要加强对高等专科(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生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办法。
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适当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
3.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1年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在贫困县(市)新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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