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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有计划地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八)鼓励区外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工作,对区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依照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对志愿到我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工作的区外生源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定级和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博士、硕士毕业生,在计发工资时,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视同工作年限。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或继续升学、出国深造。
  三、坚持改革,完善政策措施
  (一)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
  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全区范围内取消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进人指标和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自治区、跨市就业。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自治区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各地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政策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
  委托培养、定向、保送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回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或生源地就业。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由学校优先推荐到相应行业或地区就业。对在定向地区、生源地和相应行业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择业。
  (二)简化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
  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可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要严格按程序管理好毕业生户口、档案。为规范我区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来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三)加快建立并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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