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和协调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列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和一项战略性、日常性工作来抓紧抓好。各级计划、编制、财政、教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要适当增加投入。
二、加强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继续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改革方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广开就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种途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引进和接收安排工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和锻炼。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到实践中去,到现代化建设第一线;到基层和艰苦地方、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市)、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岗位和专业工作岗位任职的,原则上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四)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多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实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
(五)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县(市)、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