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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3]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转变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高校毕业生是加快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生力军,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科教兴桂的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实现我区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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