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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植物园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总面积136公顷,其范围以国家批准的建园规划为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植物园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搜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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