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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 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修;
  (二)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三)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文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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