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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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