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支持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省制定的扩大民间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凡进入我省参与中小水电开发的外商,在中小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林木淹没、移民搬迁及征税等问题,国土资源、移民、林业、税务等部门要纳入重点工程同等对待。对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占用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按有关法规的优惠政策执行,继续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和小水电征收6%的增值税政策,执行好国家对中小水电电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梯级“龙头”水库电站,对中小型电站的龙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予以相应的倾斜政策,流域开发公司可以用已开发的电站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水电、水利等全部收益转为资本金滚动开发。
(十六)加大农村水电建设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安排落实基础性、公益性、生态性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等配套资金,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并通过贷款政府贴息、积极争取扶贫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水电建设。省对每年新建的小水电站给予适当贴息扶持,特别是对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小水电建设给予一定补助,继续执行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农村水电余电需要上省网的要给予支持,实行余电优先竞价上网;鼓励、引导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多渠道投资开发农村水电,制定鼓励农村水电等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开拓农村用电市场。对小水电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继续执行“以电养电”优惠政策。
(十七)推进科技创新。把科技兴电和人才强电作为加快我省中小水电发展的重要支撑,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中小水电科技进步。大力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中小水电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供电的安全可靠性。以信息化为龙头,大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建电站、电网项目要积极采用新科技,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按照“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对老电站和老变电站,鼓励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更新改造,逐步提高自动化程度。到2010年使全省50%的农村水电厂(站)和配套电网达到现代化水平。
五、加强中小水电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领导。地方中小水电建设涉及范围较广,组织工作量大,开发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惠及子孙后代,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提高对发展地方中小水电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推进工作。必须把加快中小水电的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完善工作协调制度,明确部门责任,杜绝推诿扯皮,做到开发有人组织,工作有人承办,遇事有人协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深入检查督促。必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层层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中小水电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