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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创新中小水电投融资机制,放宽政策,放活资源开发,逐步建立以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等为主体的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元化投融资新机制。同时,鼓励国内外有诚信、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我省中小水电开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水电的开发市场,按照“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中小水电,建立中小水电国有资本的“投入-退出-再投入”的机制,由原出资人代表继续投入中小水电开发滚动使用。通过清理历年省级投入中小水电的经营性存量资产,将经营性资金转为省级资本金,明确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年度任务的完成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十二)整合电力资产。各级政府要把中小水电企业改革纳入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行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加快资产整合。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明确资产出资人,整合地方电力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地方电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全省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等工程投入所形成的国有增量资产,实行授权经营,以增量资产带动存量资产,以龙头企业促进农村水电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产权清晰和滚动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逐步进行中小水电资产的整合,防止搞行政划拨和搞一刀切。
  (十三)加快推进“电矿结合”。积极推进“电矿联营”,重组水电企业与矿业企业资产,建立利益共同体;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有关规定,探索发电企业对矿业企业直供电的方式,并按规定报批试点,电网经营企业要给予支持。通过实施“电矿联营”和“点对点”的直供电方式,促进高耗能工业发展,不断延伸产业链,将电能优势迅速转化为地方经济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四)建立规范的电力市场。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并建立全省电网规范的电力市场。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运用价格“杠杆”适时合理调节地方电力发、输、配、售环节间的利益分配,加快制定中小水电上网电价和电量调度的管理办法。打破省际间、区域间的市场垄断,推进全省联网。支持边境地方电网跨省联网,跨国供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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