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农业税政策减免事项。
第三章 农业税减免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由农户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组织调查评议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减免类型填写农业税减免申报汇总表(附表1、2、3),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农户以外的纳税人(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由纳税人填写农业税减免申报表(附表4、5),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农税所直接征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写农业税减免申报表,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社会减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年人均收入、困难原因等。
灾歉减免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受灾面积、歉收产量等。
申报农业税政策减免的,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对受灾情况本着“有灾即报”的原则,每次遭受较大灾情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交灾情报告。对本地区发生的影响农业税收入的自然灾害,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及时赶赴受灾现场,对农作物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减免税的第一手资料。对较大灾情,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一般情况下在每年征期前,安排布置村委会一次性填写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政策减免申报汇总表,并附书面报告一并于征期前15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农业税减免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本区县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范围内的,在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向有关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下达减免税批复通知。当超出市局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时,须将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汇总材料书面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综合平衡后,对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后的5日内,结合征期按照我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将减免事项与其他公示事项一并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按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