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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歉减免和政策减免管理。
  第二条 农业税减免原则上实行“先减后征”的办法。
  第三条 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一同减免。
  第四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市与区县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确定的减免机动数限额内办理农业税减免税,超过减免机动数限额的须报市局核定。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农业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及减免税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区域内农业税减免税的调查、核定、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农业税减免事项

  第六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税纳税户,可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免征当年的农业税:
  (一)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税社会减免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减免额的计算以户为单位。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第八条 凡是符合下列规定的,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和零星、分散地块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税。
  (四)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五)对因自然等因素造成消失或者不能耕种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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