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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77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并研究解决。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汇总表(略)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汇总表(略)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汇总表(略)
     4.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表(略)
     5.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表(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为了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税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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