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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加强领导,转变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运行监测和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省级行政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行使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立相应机构。
  30、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吸纳和发展企业中的先进分子成为党员,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社会基础。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增强党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组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1、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凡必须办理的审批项目,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互联审批制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度贴花验照,变集中办理为滚动审验。
  3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执法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行政、事业部门开展的服务项目,禁止以各种理由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各类中介性服务机构要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坚决禁止和杜绝通过行政影响,强制性代理服务,变相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由各级财政直接监管,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33、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和合法收益,坚决制止“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执法联合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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