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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十三)为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的,可以下浮10%;对整体购买企业净资产并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20%;分期付款的,一次性出资额应不少于50%,剩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但资产受让方要承担相应的有关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十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较多数量的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经营者持股时,可以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登记。设立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在首次注入资本不低于总额40%的情况下,可办理营业执照,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补齐。
  (十五)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和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车辆的过户等,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六)整合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今后国有资产交易都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健全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督。
  六、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
  (一)组建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内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1)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2)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3)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4)起草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5)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6)承办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资委成立后要抓紧建立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专门系统。
  (二)落实三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为,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可以采取三种形式:(1)直接授权给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2)授权给以资产为纽带规范的母子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3)授权给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具体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被授权的公司必须规范运作,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和监督,应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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