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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三)改制后企业凡有国有资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计算标准,可将原缴费和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企业或国有控股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各项费用。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鼓励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职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可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处理。
  (七)改制企业的债务采取多种形式处理:可以由并购方承债并购;可以与银行协商合理清偿;也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债转股。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核销。
  (八)改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凡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可按担保本金的100%在净资产中提留;凡被担保企业虽未发生追讨责任,但已资不抵债的,可按担保本金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提留的担保资产暂留改制后企业,担保责任发生时用于抵偿担保。
  (九)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医院、子弟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宿舍、集体食堂等,可以采取划转、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剥离,并依法予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企业改制时,原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进行处置。土地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给银行的,在不损害银行债权的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应予支持。
  (十一)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分割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以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参与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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