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市指挥控制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
发生市级指挥控制的疫情后,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疫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并研究决定启动相应预案。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通报疫情控制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积极督促、指导疫情所在地政府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并组织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二)县指挥控制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
发生县级指挥控制的疫情后,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疫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告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并研究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迅速实施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疫情控制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
市级储备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