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控制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畜牧、财政、计划、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市级重大疫情控制预案的建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委员会领导本地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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