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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条例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测制地形图的,应当编制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区、县测绘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更新。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1∶5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10000地形图,平原地区至少每4年、山区至少每8年更新一次。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
  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路定线测绘、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等。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认可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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