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凡在渝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进渝承接任务。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用章要求按《关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证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3]7号)文件执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仍须使用总院资质专用章(或出图专用章)。
  第十四条 进渝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分支机构,须于每季度末按时填报《市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三),同时将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报表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年检方式、标准等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年检申报材料中应有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进渝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进渝勘察设计资格或在渝分支机构,并在2年内不允许进渝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一)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二)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三)无初步设计批文或未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说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四)一年内无勘察设计任务的;
  (五)超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六)在渝分支机构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及时报送报表和合同的;
  (八)未在渝备案登记进渝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
  (九)在渝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任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