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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最近一次年检申报软盘。
  第九条 拟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资料提供完整齐备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定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
  (一)资质类别或等级在本市为空缺或技术力量、勘察设计水平优于本市同类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须在总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技术骨干总人数、各专业、各级别、各类型的技术骨干人数、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数及配套技术人员人数均须达到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在渝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满一年,有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渝承接任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管理部门反应良好,
  (四)分支机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共建筑,且工程设计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工程勘察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库房)。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和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备案登记资料,受理备案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完整齐备或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可于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重新申抿资料完整齐备且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和11月集中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一条 境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贸部114号令)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18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只能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接任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承接任务之前,应先至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出示《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便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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